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4100号
原告: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吕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涛,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吉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怀燕。
原告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