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17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斗南路口。
法定代表人:吕剑锋,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敬飞、余文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吉山南路新迎小区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燕,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26866.9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26866.98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弥勒县支行,账号:53×××50。)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