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41号
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吉山南路新迎小区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734327440W。
法定代表人:王怀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黎,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晟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昆明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C区2幢7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68172J。
法定代表人:刘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55号中国石油昆明大厦2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61525857。
负责人:徐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让林,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晟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晟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晟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