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晟同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82号
申请人:***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强。
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燕。
申请人***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