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弥勒市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24民初1783号
原告: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锰铁合金厂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弥阳镇人民路福地半岛二期五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原告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计8100元,由原告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