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4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弥阳镇人民路福地半岛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了(2020)云2504民初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二、准予对被申请人***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限)。***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