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弥勒市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453号

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红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李胜宣,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福地半岛******。

法定代表人:冯云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弥勒市城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饶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