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04民初345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娜,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山路湖泉尚景********。
法定代表人:马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西秀园以南湖泉尚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市。
原告***与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计3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