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路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红河州坤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2760号
原告:云南路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十二颗橡树小区35栋3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洁,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州坤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弥勒市弥阳镇大树社区大树小组原六队大仓。
法定代表人:余永红,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湖泉尚景二期A区O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羚,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新农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弥勒市弥阳镇大路溪村弥师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俊,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路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坤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新农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路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路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