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东湖村后熊自然村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山路湖泉尚景二期A区0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康熙路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