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一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坤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2762号 原告:红河州一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西山路世纪广场27栋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州坤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大树社区大树小组原六队大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山路湖泉尚景二期A区0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新农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大路溪村弥师路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红河州一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坤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新农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红河州一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红河州一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