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云南摩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段成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摩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工业园区星田工业区兴园大道旁。
被执行人:饶建平,男,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詹培特,男,生于1992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摩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饶建平、***、詹培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250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43022.4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1951元,案件执行费64615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3月13日、5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摩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饶建平、***名下银行卡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摩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弥勒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保证金50万元以及工程补偿款750万元,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2月16日向该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扣留裁定。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委托建宁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饶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饶建平、***、詹培特名下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财产可供实际执行。
在执行过程,于2022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饶建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标的7443022.48元,执行到位282460.49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1951元,已交纳0元;应交纳执行申请费64615元,已交纳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