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2301号
原告:弥勒市山霖卫浴店,经营场所:弥勒市弥阳街道艺丰万象城D11栋1号。
经营者:尤志芳,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弥阳街道万象城市。
被告:李德雄,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吉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段成友,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弥勒市山霖卫浴店与被告李德雄、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弥勒市山霖卫浴店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山霖卫浴店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山霖卫浴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弥勒市山霖卫浴店负担。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