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2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58号1栋一 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办事处吉山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4民初3181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十一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