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牛背村委会牛背村新花冲。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河口会展中心3号馆414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被上诉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4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均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48元,减半收取28974元,由上诉人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8554元,上诉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