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25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红河黄冈实验学校,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菜花村委会小黑泥沟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河黄冈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5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64017.61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2023年02月17日、2023年07月1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河黄冈实验学校、***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红河黄冈实验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5300××××5094_1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0元)、中国建设银行5305××××0249_1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442.97元)、中国建设银行5305××××0284_1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5.26元)、中国建设银行5305××××0189_1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0元)、中国民生银行6363××××2841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0元)、富滇银行361011010001××××_000156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0元)、交通银行7158××××9478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冻结信息,其表示金额太少放弃扣划,此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3年0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河黄冈实验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3、2023年05月06日,本院委***市人民法院、五华区人民法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协助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3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红河州车辆管理所查询到××号牌为云GH××**的福田牌小汽车,该车已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5、对于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在昆明黄冈实验学校处有债权,经调查该债权尚未到期,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红河黄冈实验学校的土地属于政府划拨的公共事业用地,被执行人只享有用益物权,该地地上建筑物及其设施未进行权属登记,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
6、2023年07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08月0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河黄冈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3年07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弥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告知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4264017.61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1664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