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明洲大厦**。

负责人:薛雨南,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泉州市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安吉路美仙山花苑**楼B02。

法定代表人:杨明明。

原审被告:福建省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海印路**

法定代表人:林文传。

原审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房/div>

法定代表人:庄佟伟。

原审被告:福建中台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

法定代表人:庄佟伟。

原审被告:杨明明,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审被告:何蔚杰,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林文传,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庄佟伟,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原审被告泉州市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福建中台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明明、何蔚杰、林文传、庄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8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相关条款,该约定内容是银行单方制作,是格式条款,对***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上诉人***等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载明:“……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陈亚生

审 判 员 骆志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鲍冬凡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