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卓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58号
申请人:***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苗木场西绿秀苑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商业广场(商业街)一期D-5号商业楼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邢浩然,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账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474056.41元)
案件申请费2890元,由申请人***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淑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