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卓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64号
***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账号:×××,保全价值474056.4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未保全;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账号:×××,本院已解除保全(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