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卓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5民初2558号
原告:***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苗木场西绿秀苑1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川卓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银川卓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用779***.47元及违约金779***.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绿化养护承包合同,由原告为其提供绿化养护工作,双方对绿化养护区域、养护项目、面积、时间、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约定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若不提前通知,应支付2个月养护费用作为经济赔偿,在被告尚未确定新养护单位前,厂区绿化养护继续由原告负责,增加费用由其按照合同付款条款进行结算。双方所签合同期满,原告应被告要求继续进行绿化养护,2018年5月28日,被告要去原告停止绿化养护工作,原告要求其支付延期两个月绿化养护承包费用,被告均予以推脱未付,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之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2017年8月23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之注销证明亦证实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农分局已于2017年8月23日核准该公司树脂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故案涉合同债务承担主体应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理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现原告依据原、被告所签绿化养护承包合同主张被告向其承担承包费支付责任,因被告现已被核准注销,故原告主张之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9元,退还原告***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