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128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1985号***与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74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558元、执行费66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82执1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治军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