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王运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运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99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珠江村南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动、宁波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灵波
代理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