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814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南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3687276U。
法定代表人:赵永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2206150XK。
主要负责人:骆骏,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佳怡
代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