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902民初1523号
原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与被告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传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有东、姜一飞,被告兰宝传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威达公司与兰宝传感公司签订的《现场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场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业主提出方案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增补协议;增补协议中的核算方式按照主合同的核算方式执行,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威达公司虽未就增补工程与兰宝传感公司签订书面增补协议,但案涉增补工程量经兰宝传感公司确认,且已经竣工验收,兰宝传感公司应按约支付威达公司相应工程款。兰宝传感公司对威达公司提供的宁德新能源二期烟气治理项目外包工程增补工作量结算单上的增补报价不持异议,即对增补工程量的工程款报价为26994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兰宝传感公司主张高空作业车、吊车、运费应包含于材料报价中,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兰宝传感公司还主张应按主合同折扣0.671073945进行折算增补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主合同的核算方式为按威达公司报价的0.671073945进行核算,应承担不利后果,该辩称主张亦不予采纳。现威达公司诉请兰宝传感公司支付增补工程量工程款26994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兰宝传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工程款,造成威达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为实际发生,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威达公司诉请兰宝传感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不悖,应予支持。兰宝传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终343号案件中已经一并处理了,本案属一事不再理范畴,应驳回起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威达公司提交的《现场制作安装合同》,兰宝传感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兰宝传感公司提交的报价清单,威达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威达公司提交的现场增补工作量签证单、其与陈志文往来邮件记录、与郭怀胜微信对话记录,兰宝传感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当事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兰宝传感公司对签证单编号为01的宁德新能源二期废气治理项目外包工程现场增补工作量签证单及宁德新能源二期电气柜支架增补清单进行了确认。兰宝传感公司关于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鉴定的申请非为必要,不予准许。催款工作联系函及邮件查询单,兰宝传感公司质证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该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威达公司曾向兰宝传感公司主张增补工程量的工程款。兰宝传感公司提交的(2019)闽090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调解协议、(2020)闽09民终343号民事调解书,系处理案涉合同内工程款争议的相关文书,文书内容未显示与本案合同外增补工程款相关,结合威达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录音、录像,能够证明(2020)闽09民终343号案件处理与合同外增补工程款无关,在兰宝传感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情况下,该组证据与本案审理的案涉合同外增补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1日,兰宝传感公司(甲方)与威达公司(乙方)签订《现场制作安装合同》(编号LB-18-07-30-01z),约定:工程范围为宁德新能源现场E区CO炉设备、活性炭吸附设备、碱洗塔、加药系统设备、除雾器、混流换热器、板式换热器、风机、水泵、电控柜、风管、支吊架等配套设备的吊装,主机设备安装等施工;甲方项目经理蔡宇、联系人陈志文,乙方联系人阚有东;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由乙方采取包干的形式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生产、安装,施工过程中所有相关事宜协调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业主提出方案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增补协议。增补协议中的核算方式按照主合同的核算方式执行,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合同附件一为《工程图纸》(以最新电子版为准),附件二为工程施工清单(清单工程量仅供参考,合同最终工程量以“平面布置图”及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 2.合同签订后,威达公司已经实际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现场增补工作量签证单,载明:“一、因前期交底要求7套设备烟囱高度超过厂房屋面即可,现要求7套设备烟囱加高,现将烟囱加高的工作量报上来:1.E6-1烟囱走向变更,沿高顶厂房高度升至19米,共增加材料:450*1.2直管20米,450法兰片2片,450*1.2的90°弯头2只,50*50*5角钢30米;2.E7-1烟囱加高到17.5米,共增加材料:250*1.2直管2.5米,250*1.2的45°弯头2只,50*50*5角钢6米;3.E7-4烟囱加高到17.5米,共增加材料:300*1.2直管2.5米,50*50*5角钢6米;4.其他4套设备烟囱增加工作量不计算;5.高空作业车4个台班、25T吊车1个台班,风管运输费1000元。”兰宝传感公司员工谢永罡于2018年10月16日在该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4.宁德新能源二期电气柜支架增补清单载明:电气柜抬高支架(8台),所需材料为50*50*5的角钢54米、t10*220*220钢板32块;E6-1配电柜、E6-3除雾器支架,所需材料为10#槽钢16米、t10*220*220钢板8块。 5.威达公司对案涉增补工程量工程款报价为26994元,兰宝传感公司对威达公司所列报价单价不持异议,但认为应乘以主合同核算折扣比例0.671073945来确认最终应付工程款。
被告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增补工程量工程款2699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锦芳 人民陪审员  曾雪玲 人民陪审员  吴红玉
书 记 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