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811民初6353号
申请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6476.88元或查封其等名下等额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11919202000117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6476.88元或查封其名下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杨庆义
人民陪审员 柳志文
书 记 员 刘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