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辖终70号
上诉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从施工类型来看,双方合同内容仅为环保设备的安装工程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2、从合同双方主体来看,双方均非建筑企业,根本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签约主体。3、案涉合同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由甲方(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上海市奉贤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1、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环保专业工程三级等施工资质的企业。2、本案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3、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载明是工程施工。综上所述,案涉合同属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载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现场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主要工程内容为现场E区CO炉设备、活性炭吸附设备、碱洗塔、加药系统设备、除雾器、混流换热器、板式换热器、风机、水泵、电控柜、风管、支吊架等配套设备的吊装,主机设备安装等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活动,并不仅限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还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活动。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案涉工程系建设工程项下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现场制作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类型并非建设工程的主张,不予采纳。且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并不影响案涉合同性质。综上,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在《现场制作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上诉人)所在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该协议管辖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日升
审判员 游 翔
审判员 林 玮
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