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20执恢10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未来伙伴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武进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未来伙伴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武进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服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尚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20执恢10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未来伙伴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祝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