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森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铜峡市森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450号之二
原告:青铜峡市森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青铜峡市森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青铜峡市森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俊青
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