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许昌市数字莲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689号
原告: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博学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辉,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阿迪,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星雷,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数字莲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魏文路与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518-1室。
法定代表人:冯武。
原告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数字莲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愿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2.65元,由原告河南中原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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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