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7798XL。
法定代表人:黄殿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117民特56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0元并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剩余债务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7民特56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 陈 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