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王文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7798XL,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殿平。
原告***与被告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东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0元,本院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