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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45772,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灿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威,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豪,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544641,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沈红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82237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