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78号
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0544641A,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沈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湘山,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奇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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