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0544641A,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6524650F,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投标保证金合计895855.47元及利息(以40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另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均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约1万余元,且散落在多个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封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x等不动产,查封日期2022年3月11日,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等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五、2022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本院审查后,2022年7月7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将涉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民二庭进行破产审查。
2022年7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及执行转破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本院审查后,2022年7月7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将涉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民二庭进行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0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