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288号
申请人:溧阳市平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02679576,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新安街(邮政局北侧自南向北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0544641A,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B××**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溧阳市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B××**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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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