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82民初3154号
原告:河北助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麻家坞三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8479506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054464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助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助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助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助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