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紫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5434号
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乡路香年广场A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364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紫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富民广场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6463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颖
人民陪审员黄芳
人民陪审员唐宇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