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3954号
原告:***,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192453644。
法定代表人:邹振惠。
本院审理的**生诉被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童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