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112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36442。
法定代表人:邹振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四层4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613XP。
法定代表人:吴平。
上列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泰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