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8577号
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36442。
法定代表人:邹振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阳,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曼菡,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四层4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612XP。
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98.3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减半收取计979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