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劳人仲案【2016】580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1929.8元,本院依法受理。
现我院从被执行人帐户中扣划存款人民币93209元,已执行完毕该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27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魏锦裕电话: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