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特51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恒海路恒华街13号113卡商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1023P。
法定代表人:王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祥,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铎,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马鞍岛翠城道翠亨新区规划馆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6693800K。
法定代表人:刘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慕澜,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于2020年8月28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0年9月18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申请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胡怡静
审判员 卢俊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朗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