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系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梓健,系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恒海路恒华街**113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露,总经理。
**与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穗仲中案字第769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1、盛传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8830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仲裁费8409元由盛传公司承担;4、迟延履行金。由于盛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盛传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5.77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传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盛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露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查,除执行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在本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执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驱寒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