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终6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恒海路恒华街**11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1023P。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2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军
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朗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