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20061号
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桂侨路**,组织机构代码79931026-0。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恒海路恒华街**11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102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邓少文,女,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邓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邓少文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为1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树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