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11民初4472号
原告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北摆宴街**恒润商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朱光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现原告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市东盛住建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雪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