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83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晋平,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生,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捷,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1号306-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光耀,执行董事。
原告何晋平与被告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83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何晋平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丽丽
书 记 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