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楚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知)初字第290号
原告上海楚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邹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游,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XXX号XXX-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楚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合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楚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楚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楚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