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4行初152号
原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50号3号楼1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福芹,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
法定代表人叶茂东,该局局长。
原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一案,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 欣
人民陪审员  朱振军
人民陪审员  朱 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