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945号
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50号3号楼1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云锋。
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与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广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铭升公司立即支付广盛公司款项13894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铭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广盛公司与铭升公司于2015年1月8日签订《防火卷帘门供货与安装合同》,约定由广盛公司为铭升公司承制泉州东海御花园全部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包箱。并约定如有争议,由广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广盛公司依约为铭升公司制作、安装并交付给铭升公司。经双方对账,实际完成总价款为838949元。但铭升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尚欠138949元。广盛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盛消防公司提交的《防火卷帘门供货与安装合同》、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联络单可知,本案系铭升公司将泉州东海御花园的防火卷帘门安装工程交付给广盛消防公司进行制作、送货及现场安装而产生的纠纷。首先,案涉的防火卷帘工程属于消防工程的一部分,需要与整个消防工程一同交由消防部门整体验收。消防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一部分,是构成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消防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铭升公司交由广盛公司施工的防火卷帘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其次,虽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形式,但基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案诉争合同在符合承揽合同要件的同时,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件。根据该施工合同第六条关于“防火卷帘门依据国家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及第七条关于“配合消防联动”等表述,本案诉争施工合同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再次,消防工程涉及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更应规范施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相关施工规范亦发布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标准。因此,将消防安装工程产生的纠纷归类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审理,更有利案件的处理,对促进相关市场规范施工亦有积极作用。综上,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协议约定由广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蔡扬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钢泉
书 记 员 庄 恺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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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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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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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